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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19日作者:超级管理员
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一、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二、 利用者查阅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个人有效证件。 三、 查阅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本馆主管领导同意;查阅利用涉密档案文件,须经县委或政府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四、 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进行专题编研,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编研计划抄送本馆。 七、利用者需复印利用档案均由本馆档案员负责办理。 五、档案原件一般不借出馆外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档案证明须根据机关或个人的申请制发,注明材料出处,摘抄、复印等复制件加盖档案局公章之后有效。 八、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损坏、眉批、圈阅、抽页。利用者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查阅、摘录、复制利用范围之外的档案内容。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由利用者所在单位收存,禁止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七、利用者要爱护档案原件,不得损坏、涂改、眉批、抽页、折叠等,不得查阅、摘录、复制利用申请范围之外的档案内容,禁止在档案馆内吸烟。 十二、本馆在县政务大厅设有咨询热线8061557,以及2001-2004年县委、政府现行文件目录,可供利用者查询。 查阅利用档案程序 利用人出示有效证件与介绍信 | 利用人填写查阅登记薄 | 档案员入库调出档案 | 利用人在查阅室阅卷 | | 利用人摘抄相关内容 档案员复印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 | | 档案员检查档案完毕并放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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