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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19日作者:超级管理员

贺兰县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化我县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已公开现行文件的作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查阅需求,依据《宁夏档案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以及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政府办公厅《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贺兰县档案馆为县委、县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务信息集中查阅利用的场所。全县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都应从公众需要出发,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及时向县档案馆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及其他政务公开信息。第三条 送交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已公开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现仍在执行并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料。主要内容有: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制定并正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开信息。 2、各级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城市建设、卫生防疫、就业安置、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移民安置、殡葬改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川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测绘管理、农民减负、扶贫优抚、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林权改革、户籍管理、公正管理、对外交流、教育管理等非涉密已公开的各类信息。 3、各级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印或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报刊杂志、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 4、政府各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公开信息目录》。第四条 报送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指定相关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及相关材料。 2、各部门(单位)向县档案馆报送本机关制发的文件必须是原件;属上级颁发的政策性、法规性、服务性、公益性文件可报送复制件,但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报送说明和文件目录(一式三份),并将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本一并移交。 3、已报送的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报送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档案馆,确保已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4、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把好保密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解密。凡送交档案馆的文件资料均应是不涉密的可公开信息。第五条 报送时限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文件材料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将200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有关出版物向档案馆报送。以后新形成的可公开的现行文件材料和有关出版物,在文件形成30天之内向县档案馆移交,资料可3个月送交一次。报送的现行文件、汇编等如有更改或废止,需将有关文件目录和处置意见及时告之档案局(馆)。第六条 规范利用 1、档案馆加挂“贺兰县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标志,开辟便于公众利用的集中查阅服务场所,配备专门的接待人员和必要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查阅检索体系,对已公开发行的公报、政报、志书、期刊等资料,实行开架阅览,自由利用。  2、档案馆要以“广泛收集、科学管理、全面开放、简捷便民”为服务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开信息,不断丰富信息收藏内容。从方便群众查询的角度,对收集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及时提供利用。 3、档案馆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利用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数字化进程,逐步推进全文信息采集、存储、网上查询等服务工作。  4、档案馆接待人员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熟悉文件内容,熟悉获取信息的渠道。接待服务人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利用者的要求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为利用者排疑解难,为政府分忧,让每一位利用者感受到人文关怀。第七条 档案局(馆)要抓好公开信息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广告牌、便民手册或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帮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情况要纳入县委四项责任书年度考核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并每年通报一次。  第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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