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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19日作者:超级管理员
关于印发《贺兰县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贺兰县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贺兰县档案局 2012年5月16日 贺兰县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的下列行政决策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县政府或者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本局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本局发展、业务创新、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局规范性文件; (六)局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本局人事任免事项; (八)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局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九)应当由本局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依法需要本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局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本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本局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本局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局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贺兰县档案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本局立即决策的,由局长或者有关分管领导按职权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局领导临时集体议决。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本局决定的,由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涉及全局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重要情况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第六条 按照宪法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机关决定的,经本局按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意见后,提请有关机关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本局拟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如下: (一)经有关科室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逐级报局分管领导、局长确定; (二)由本局分管领导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由局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本局决策的,可通过前款规定的途径提出建议。可在局网站开辟专栏,征集决策建议,供本局确定决策事项时参考。 第八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区的先进经验。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局分管领导、有关专家和具体工作者共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决策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拟定两种以上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其中,涉及有关群体利益的,应当征求有关群体的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应当通过座谈会、走访、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协调和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决策方案草案。有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本局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本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本局网站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开听证会,除少数特邀代表外,听证会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多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本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专门的咨询研究机构进行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以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保证决策方案草案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第十二条 决定方案草案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协调: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协调。其中涉法的,提交局法制科教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依法协调; (二)提请局分管领导主持审核协调; (三)决策事项涉及本局分管领导分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局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确定后,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安排意见,报局长审定后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审议。 提请会议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风险预测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征集的主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各方面意见的审核协调结果,需要本局研究确定的主要问题。部门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仍存在的明显分歧意见,应当特别加以说明。向社会公示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附送有关报告和听证笔录。 提请本局讨论的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资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四条 本局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留有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见。主持会议的局长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依法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 本局审议事项,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本局决策的结果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印发并执行。 按照本局的有关规定,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决策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局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局网站和有关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督查 第十六条 本局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本局决策,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本局决策。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本局决策。 第十七条 负责执行本局决策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本局请示,在本局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局决策由局办公室分解落实,明确负责领导、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的任务。 局办公室通过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本局分管领导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本局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领导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并总结推广决策落实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第十九条 本局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本局建立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局网站或者有关新闻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本局决策及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局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公布。 本局决策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局应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机关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本局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局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县人大、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审查,认为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本局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本局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馈。 第二十三条 本局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本规则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本局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贺兰县档案局负责解释。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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