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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19日作者:超级管理员

贺兰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贺兰县档案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常委会 1996年7月5日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9年6月7日地方法规 3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 宁夏人大常委会 2001年5月18日部门规章 4 档案馆工作通则 国家档案局 1983年4月26日 5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国家档案局 1987年12月4日 6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保密局、档案局 1990年2月14日 7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1年9月27日 8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1年12月26日 9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2005年5月27日 10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6年12月18日 11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年3月30日 12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5年6月21日 1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0年5月10日 14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1988年3月17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公民和单位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和单位积极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有偿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必须依照国家档案馆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禁止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出卖或者赠送。 2、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是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利用者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 4、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6、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7、涂改、伪造档案的 (1-5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5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6项) 1、档案的收购、征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选购。《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条件限制,可能危及档案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自治区或者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专业性档案,由同级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三)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代管或者征购。征购档案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档案事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依据:国家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款第二项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档案工作的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4、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编制法律依据:(一)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二)根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5、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6、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检查验收法律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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